校学位【2007】6号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照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须为获得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要求
本科生(含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成人教育本科生、网络教育本科生以及自学考试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能够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我校各类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审组,负责各类本科生的学位评定工作。学士学位评审组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学士学位评审办公室,挂靠学校教务处。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所)应于每届本科生毕业时,对其毕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要求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经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查,报校学士学位评审组评定,合格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或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回校重修课程或完成学位论文,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校学士学位评审组申请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七条 硕士学位授予要求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表明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授予硕士学位。
第八条 资格审查
硕士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可申请硕士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院(系、所)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注意对硕士生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生在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应聘请两位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新增硕士点的首届毕业生需聘请一位校外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论文评阅人名单由院(系、所)指定人员审批。
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天。
如有一位评阅人对论文持否定意见,硕士生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三个月后重新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对需保密的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保密手续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各学位点(或教研室)提出建议,院(系、所)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答辩委员会应由三至五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也可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五人组成,但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投票。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已办理保密手续的论文,可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答辩。
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院(系、所)保管备查,两年后方可销毁。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如下: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硕士生及其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并宣布答辩开始。
(二)硕士生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四十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由硕士生回答;
(四)硕士生回答问题结束,暂时休会;
(五)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讨论,在学位论文答辩评审表上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拟定答辩决议书并由主席签字;
(六)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议和决议;
(七)硕士生致辞;
(八)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议结束。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材料
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硕士生毕业资格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
(二)硕士学位论文;
(三)硕士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
(四)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基本信息表;
(五)硕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保密论文除外)。
以上材料供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用于归档及校图书馆和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等。
各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的表决票、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硕士生的上述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内送交校学位办公室。如无特殊原因材料不能按时送交的,列入下次审批计划。
第十二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学位审议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硕士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审议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审议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中,并由审议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或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未出席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投票。
硕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关于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规定
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所引用资料;
(三)其他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
以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专家(组)认定。对认定结果有争议的,允许当事人申诉一次,由校学位办公室再次聘请同行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匿名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再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讨论撤销学位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或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五)其他有关事项。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授予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 简称博士生)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发表符合学校要求的学术论文、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表明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
博士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并按《我校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发表学术论文后,可申请博士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由院(系、所)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注意对博士生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二)学位论文定稿审查:博士生在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经导师全面审查通过后,填写《我校博士学位论文定稿表》,导师签署审阅意见,并经院(系、所)指定人员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生在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至少应聘请三位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论文评阅人名单由院(系、所)相关负责人批准。
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如有一位评阅人对论文持否定意见,博士生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三个月后重新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对需保密的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保密手续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并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查签字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导师(或教研室)提出建议,院(系、所)相关负责人批准。答辩委员会应由五至七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尽可能是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博士生本人的导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若其正、副导师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则答辩委员不得少于七人。
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答辩秘书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纪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投票。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已办理保密手续的论文,可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答辩。
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院(系、所)保管备查,两年后方可销毁。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生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审议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同第十条关于答辩程序的规定,其中博士生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十分钟。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材料
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博士生毕业资格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
(二)博士学位论文;
(三)符合学校规定的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
(四)博士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
(五)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基本信息表;
(六)拟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七)博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保密论文除外)。
以上材料供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用于归档及校图书馆、北京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等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等。
各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的表决票、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博士生的上述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内送交校学位办公室。如无特殊原因材料不能按时送交的,列入下次审批计划。
第二十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学位审议委员会应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博士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审议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审议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中,并由审议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或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未出席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投票。
博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经三个月公示期后,对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关于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规定同第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同第十四条。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我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可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校教务处统一制作,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制作。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之日。
第二十七条 校教务处负责受理学士学位授予中的各类争议。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中的各类争议。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学位〔2005〕5号)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我校
二OO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