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05]15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的规定,为做好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的上报工作,现对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的信息录入作如下规定: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应在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按规定填写“我校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基本信息表”,并在10日内登录研究生院网站,点击“研究生学位信息录入”,选择“学历博士研究生”,按提示完成信息录入。
二、以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应在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按规定填写“我校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同等学力)基本信息表”,并在10日内登录研究生院网站,点击“研究生学位信息录入”,选择“同等学力博士研究生”,按提示完成信息录入。
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应在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后,按规定填写“我校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基本信息表”,并在10日内登录研究生院网站,点击“研究生学位信息录入”,选择“学历硕士研究生”,按提示完成信息录入。
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专业学位申请者(单证)、高校教师及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应在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后,按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并在10日内登录研究生院网站,点击“研究生学位信息录入”,选择“非全日制硕士”,按提示完成信息录入。
以上学位申请者应对所提交的基本信息表中各项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对于各类在职申请学位者,如不方便上网录入信息,也可到校学位信息工作站(挂靠材料学院的打字室)交纳信息录入费,由该站负责申请人的学位信息录入。
同济医学院学位申请人的信息报送按同济医学院研究生部的规定办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